(2014)深福法民一初字第271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8-12-30
案件名称
02陈创成与严挺广东广盈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东中银鹏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陈创成;严挺;广东中银鹏科技有限公司;龙文生;广东海煌投资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六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深福法民一初字第2713号原告陈创成,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委托代理人谭小虹,广东维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严挺,住址湖南省望城县乌山镇黄花岭村沙河。被告广东中银鹏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民田路深圳华融大厦**1109。法定代表人张银权,系公司执行董事。上述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刘薇,广东文品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述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张军,广东文品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龙文生,住址广东省丰顺县。第三人广东海煌投资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塘厦镇大坪大兴街**。法定代表人龙文生。上述两第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刘薇,广东文品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述两第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张军,广东文品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5日申请撤回对广东广盈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创成撤回对广东广盈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审 判 长 黄红华人民陪审员 陈绍粦人民陪审员 吕珍兰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周煜坚第2页,共2页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