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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汤刑初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20

案件名称

张某某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汤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汤阴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全文

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汤刑初字第3号公诉机关汤阴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某,男,1965年10月24日出生。1994年11月7日因犯盗窃罪、抢劫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9年11月8日刑满释放。2012年7月3日因盗窃被河北省邯郸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劳动教养一年;2014年4月3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2014年7月1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4年10月6日被汤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5日被汤阴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汤阴县看守所。汤阴县人民检察院以安汤检公刑诉(2014)28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盗窃罪,于2014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汤阴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于静波、刘译浓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汤阴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0月6日11时50分许,被告人张某某窜至汤阴县政通路东段三友网吧附近,见该网吧门口停着一辆未上锁的红白相间电动自行车,后趁机将该车盗走,逃跑至汤阴县便民服务中心附近时被抓获。经价格鉴定,被盗电动自行车价值人民币2580元。案发后,赃物已追退。针对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宣读的证据有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书证等。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之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张某某对公诉机关的指控供认不讳。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6日11时50分许,被告人张某某窜至汤阴县政通路东段三友网吧附近,见该网吧门口停着一辆未上锁的红白相间电动自行车,后趁机将该车盗走,逃跑至汤阴县便民服务中心附近时被抓获。经价格鉴定,被盗电动自行车价值人民币2580元。案发后,赃物已追退。上述犯罪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1、被告人张某某的户籍证明。2、被害人购买电动车发票及现场照片、辨认笔录。3、汤阴县公安局巡警大队抓获证明。4、被告人张某某的前科证明:河北省广宗县人民法院(2014)广刑初字第26号刑事判决书、邯郸市人民政府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2012)冀邯劳审字第62号劳动教养决定书。5、广宗县看守所有关张某某刑满释放证明。6、汤阴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报告书。7、被害人杨某的陈述:2014年10月6日10时许,我和同学郭某某、刘某某等人到汤阴三友网吧上网,中午12时许,我们出来发现我的“爱玛”牌电动自行车被盗了,后在鹤台线便民中心发现一中年男子推着我的电动车,我就和郭某某、刘某某拦住那名男子,并打110报了警。8、证人刘某某、郭某某的证言:2014年10月6日上午,我俩和杨某在三友网吧上网,中午12时许,发现杨某的电动车不见了,通过监控发现系一男子偷走了电动车,我们就去找,在便民中心发现一男子推着杨某的电动车,将他拦住并报了警。9、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2014年10月6日上午11点多,我到汤阴县城一网吧门前,将停放在门口的一辆新的电动车盗走,在我推着那辆车逃跑过程中,被两个年轻人拦住,他们报了警,后我就被带到了公安局。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2580元,数额较大,核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张某某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被告人张某某能如实供述其罪行,可从轻处罚。案发后,赃物已追退,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0月6日起至2015年4月5日止。罚金限被告人在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李秀荣人民陪审员  杜军艳人民陪审员  李治国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戴明晖1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