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亳执字第00008-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亳州市泰合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亳州市泰合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安徽和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亳执字第00008-1号申请执行人:亳州市泰合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少能,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安徽和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健,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年10月28日作出的(2014)亳民二初字第00079号民事调解书,于2014年12月16日立案执行亳州市泰合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与安徽和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安徽和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工程款、质量保证金等预期收益3649432.00元,冻结期限为三年。二、申请延长冻结期限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15日内提出续行冻结的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 健审 判 员 赵瑞强代理审判员 梁绍成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李宇翔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