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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执字第17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13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黄某某、屠某某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云生,黄建国,屠赛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177号申请执行人:刘云生,男,住唐山市路北区。被执行人:黄建国,男,1968年生,住唐山市路南区。被执行人:屠赛萍,女,1970年,住址同上。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南民初字第162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2月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黄建国所有的位于唐山国际五金建材城(一)第XX1楼X单元XX号房产进行评估、拍卖,偿还欠款。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 王 静审判员 :赵晓民审判员 :张庆成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朱良曼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