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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执字第98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4-29

案件名称

周德利与青岛兴强石墨厂修理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平执字第980号申请执行人周德利,农村居民。被执行人青岛兴强石墨厂,住所地平度市田庄镇东石岭村。负责人薄晋。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周德利与被告被执行人青岛兴强石墨厂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周德利撤回对被执行人青岛兴强石墨厂的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2014)平商初字第291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雷敬日审判员  许新生审判员  郭海雷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徐文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