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阜良民初字第0002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4-02
案件名称
刘某甲与刘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阜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甲,刘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阜良民初字第00027号原告刘某甲��农民。委托代理人冯开田,江苏苏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某乙,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甲诉被告刘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甲撤回对被告刘某乙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刘某甲负担(原告已预交)。审判员 高爱民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鲁玲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