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民二初字第151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6-28
案件名称
河南省中部煤炭联销有限公司与上海云峰(集团)有限公司贸易二部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省中部煤炭联销有限公司,上海云峰(集团)有限公司贸易二部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民二初字第1511号原告河南省中部煤炭联销有限公司,住所郑州市金水区。法定代表人裴艳洲。委托代理人宋振强、张红晓,河南振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云峰(集团)有限公司贸易二部,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代表人王玉宏,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省中部煤炭联销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云峰(集团)有限公司贸易二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南省中部煤炭联销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南省中部煤炭联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2480元,减半收取1624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朱智勇代理审判员 刘美丽代理审判员 刘 嫣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屈雅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