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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执字第16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2-11

案件名称

周红爱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红爱,丁爱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字第161号申请执行人周红爱,居民。被执行人丁爱武、,居民。申请执行人周红爱与被执行人丁爱武健康权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周红爱于2014年12月25日向本院申请对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东民一初字第171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院于2014年6月26日作出(2014)东民一初字第171号民事判决书,该民事判决确认被执行人丁爱武应给付申请执行人周红爱欠款6138元。该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并进入执行程序后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至此,本案应当终结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东民一初字第171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世伟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魏兰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