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蔚执字第52-1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5-08
案件名称
陈秀英与将军寨矿业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蔚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秀英,冀中能源张矿集团将军寨矿业有限公司,冀中能源张家口矿业集团有限公司,张俊奎,张龙,李永贵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百零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蔚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蔚执字第52-10号申请执行人陈秀英,女,1952年7月18日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阳原县马圈堡乡岳家庄村。被执行人冀中能源张矿集团将军寨矿业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冀中能源张家口矿业集团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张俊奎,男,1960年12月24日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蔚县阳眷镇鹿骨村。被执行人张龙,男,1967年2月2日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蔚县阳眷镇鹿骨村。被执行人李永贵,男,1967年,6月19日生,汉族,农民,现住河北省蔚县蔚州镇纸店头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秀英与被执行人冀中能源张矿集团将军寨矿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冀中能源张矿集团将军寨矿业有限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我院对被执行人冀中能源张矿集团将军寨矿业有限公司所有的铲车(中国龙工牌50铲车)进行了查封拍卖,经两次拍卖均流拍后,申请人陈秀英同意以最后拍卖保留价抵顶赔偿款7200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0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二十七条、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冀中能源张矿集团将军寨矿业有限公司所有的铲车(中国龙工牌50铲车)作价72000元,交付申请执行人陈秀英,抵顶赔偿款72000元。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志刚审判员 张蔚阳审判员 王 瑛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庞桂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