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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宣民一初字第03838-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2-15

案件名称

胡正凤诉宣城中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宣城市申龙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正凤,宣城中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宣城市申龙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宣民一初字第03838-5号原告:胡正凤。委托代理人:肖蓓,安徽师阳安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宣城中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郭君杰,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宣城市申龙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国平,该公司总经理。上述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杨廷勇,安徽杰灵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正凤诉被告宣城中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宣城市申龙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作出财产保全裁定冻结被告宣城中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50000元。2015年2月9日,原告以双方已达成调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对宣城中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账户的保全。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宣城中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50000元的冻结。审 判 长  梁华贵代理审判员  吴文娟人民陪审员  陈益民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钱鸿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