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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阳行审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6-04-05

案件名称

田阳县国土资源局与黄天亮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田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田阳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田阳县国土资源局,田阳县国土资源局申请强制执行的阳国土资罚字(2014)193号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被申请人黄天亮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拆除在非法占用地上新建的,黄天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田阳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阳行审字第1号申请人田阳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田阳县田州镇金狮路*号。法定代表人黄忠山,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黄群建,田阳县国土资源局政策法规股股长。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罗安局,田阳县国土资源局执法监察大队队长。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被申请人黄天亮,农民。申请人田阳县国土资源局申请强制执行的阳国土资罚字(2014)193号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被申请人黄天亮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拆除在非法占用地上新建的182.58㎡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貌的非诉土地行政管理执行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并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了合法性审查。现已审查完毕。本院认为,被申请人黄天亮于2013年8月起,在未办用地审批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占用康华村华下屯“红山”(壮语地名)1.87亩集体土地进行建��加水站,加水站建成后并投入使用,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和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建设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等有关规定,申请人田阳县国土资源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的规定,于2014年10月9日作出阳国土资罚字(2014)193号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被申请人黄天亮作出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拆除在非法占用地上新建的182.58㎡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貌的行政处罚。申请人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被申请人在法定的期限内既不申请复议又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决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申请人不履行决定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田阳县国土资源局申请强制执行的阳国土资罚字(2014)193号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被申请人黄天亮责���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拆除在非法占用地上新建的182.58㎡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貌的行政处罚,本院准予执行。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或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韦凤英审判员  黄照将审判员  覃志宏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黄夕彬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