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复执字第193-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10
案件名称
邯郸市熙平起重运输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邯郸市熙平起重运输有限公司,杨海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复执字第193-1号申请执行人邯郸市熙平起重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建平,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杨海军。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邯郸市熙平起重运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杨海军租赁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双方当事人经协商达成以物抵债协议并己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2012)复民初字第233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红燕审判员 陈 瑞审判员 张岩峰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马自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