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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韩民初字第01205-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4-21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韩城市支行与王会民颜能娃颜小军同丹侠 颜忠民刘民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韩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韩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韩城市支行,王会民,颜能娃,颜小军,同丹侠,颜忠民,刘民花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韩民初字第01205-1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韩城市支行。地址:韩城市新城区龙门大街。负责人:孟小军,系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张军良,系陕西行天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王会民,男,1957年9月2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村民。被告颜能娃,女,1958年5月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被告颜小军,男,1978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被告同丹侠,女,1978年6月1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被告颜忠民,男,1964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被告刘民花,女,1966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本院在审理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韩城市支行与王会民,颜能娃,颜小军,同丹侠,颜忠民,刘民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韩城市支行以被告王会民已履行了还款义务为由,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被告已经向原告履行了还款义务,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韩城市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0元减半收取750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韩城市支行负担。审 判 长  王振英代理审判员  杨 艳代理审判员  党 晨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张红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