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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遵县法民初字第71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4-22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朱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遵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朱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遵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遵县法民初字第715号原告王某某,女,1968年9月25日出生,仡佬族,贵州省仁怀市人,无固定职业。被告朱某某,男,1965年5月29日出生,仡佬族,贵州省遵义县人,教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朱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和好为由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对被告朱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王某某承担。审判员  麻伟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周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