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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阜民申字第000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5-27

案件名称

邱爱娟与阜宁华信企业代理有限公司、杨阜城民间借贷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邱爱娟,袁连凤,阜宁华信企业代理有限公司,杨阜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阜民申字第0004号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邱爱娟,市民。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袁连凤,市民,原审被告阜宁华信企业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阜宁县阜城街道办通榆南路27号。法定代表人杨阜城,该公司经理。原审被告杨阜城,男,1974年2月14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9231974********,汉族,市民,住阜宁县阜城街道办圈门口**号。再审申请人邱爱娟因与再审申请人袁连凤、原审被告阜宁华信企业代理有限公司、杨阜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3)阜城民初字第08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邱爱娟、袁连凤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朱余春审判员  曹礼坤审判员  季加石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高 峰附录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第二百零四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第二百零六条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裁定中止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执行,但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等案件,可以不中止执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