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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融民初字第666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8-05

案件名称

史淑香与福清万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淑香,福清万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融民初字第6661号原告史淑香,女,1961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被告福清万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福清市阳下镇奎岭村。法定代表人陈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在本院审理原告史淑香诉被告福清万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史淑香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史淑香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848元,减半收取1424元,由原告史淑香负担。审判长 魏    益    钦审判员 王    统    勇审判员 游捷二O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王         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