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民初字第14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12
案件名称
齐杰与路文宽、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市汶上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齐杰,路文宽,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市汶上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东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149号原告齐杰。被告路文宽。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市汶上支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已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原告齐杰于2015年2月9日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齐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齐杰负担。审 判 长 李彦勇审 判 员 李道广人民陪审员 郑洪鲁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瞿园园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