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恩民初字第35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中市恩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刘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巴中市恩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恩民初字第352号原告张某某,男,生于1988年12月1日,汉族,初中文化,居民,住巴中市恩阳区双胜乡。被告刘某,男,生于1977年2月12日,汉族,高中文化,居民,住巴中市恩阳区双胜乡。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9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张某某的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审判员 李正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汪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