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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丽青船民初字第1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17

案件名称

李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丽青船民初字第10号原告:李某,务工。被告:张某,务工。原告李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7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张海涛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审理。2015年2月4日,原告李某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所作的合理处分,且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海涛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代书 记员  詹伟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