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执字第111-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李宇峰与周佳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武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武执字第111-2号申请执行人:李宇峰。被执行人:周佳盈。本院依据2013年10月29日作出武鸣县人民法院(2013)武民一初字第1690-1号民事裁定书,依法查封、扣押了:一、被执行人周佳盈名下的座落于武鸣县五岭路46号楼房一幢【房屋所有权证号:武房权证2008字第××号】;二、担保人覃建忠所有的桂A×××××号思铂睿牌DHW7243CUASB小轿车一辆(发动机号码:1021640;车辆识别代号:LVHCU2627A5021642);三、担保人赵彩勤所有的桂A×××××号别克牌小轿车一辆(发动机号码:130610291;车辆识别代号:LSGGA53Y7DH067815)。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还款协议,并已全部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执行人周佳盈名下的座落于武鸣县五岭路46号楼房一幢【房屋所有权证号:武房权证2008字第××号】的查封。二、解除对担保人覃建忠所有的桂A×××××号思铂睿牌DHW7243CUASB小轿车一辆(发动机号码:1021640;车辆识别代号:LVHCU2627A5021642)扣押。三、解除对担保人赵彩勤所有的桂A×××××号别克牌小轿车一辆(发动机号码:130610291;车辆识别代号:LSGGA53Y7DH067815)的扣押。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光兴审判员 邹广北审判员 杨 庆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莫淑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