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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齐法执字第188-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4-07

案件名称

王玉海与谢爱华排除妨碍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玉海,谢爱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齐法执字第188-1号申请执行人:王玉海,住山东省齐河县。被执行人:谢爱华,住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玉海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谢爱华排除妨碍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经履行了义务,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2014)齐民初字第174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付联全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彭文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