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武民一初字第456-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04
案件名称
齐金龙与刘占鹏、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齐金龙,刘占鹏,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武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武民一初字第456-1号原告(反诉被告):齐金龙。委托代理人:齐顺垒。委托代理人:赵岩,河北泰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反诉原告):刘占鹏。委托代理人:陈新敏,河北天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中心支公司负责人:赵贺冲,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齐金龙与被告刘占鹏、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中心支公司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齐金龙治疗尚未终结,需治疗恢复稳定后评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吕凯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方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