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宿中行辖字第0000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2-15
案件名称
与管辖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宿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宿中行辖字第00002号原告杨湘云、赵武、朱仕德诉被告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政府征收决定一案,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后,以原告杨湘云、赵武、朱仕德申请回避为由报请我院指定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由于特殊原因,该院不宜行使管辖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本案指定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管辖。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二条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人民法院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