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侯执字第810-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黄强申请执行四川国安融鑫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向春模保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强,四川国安融鑫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向春模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武侯执字第810-3号申请执行人黄强。被执行人四川国安融鑫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荆玉华。被执行人向春模。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14)武侯民初字第3966号民事判决,于2014年1月23日受理黄强申请执行四川国安融鑫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向春模保证合同纠纷一案。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并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四川国安融鑫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的江淮牌汽车一辆予以查封。二、将被执行人四川国安融鑫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的别克牌汽车一辆予以查封。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代功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叶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