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界执字第0060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2-27

案件名称

胡子伟申请执行王仙妮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界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界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子伟,王仙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界执字第00606号申请执行人胡子伟,男,1986年2月10日出生,汉族,安徽省���首市人,农民。被执行人王仙妮,女,1983年3月6日出生,汉族,安徽省临泉县人,农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胡子伟与被执行人王仙妮离婚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王仙妮长期外出,下落不明,家中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未执行标的额为10000元及执行费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2013)界民一初字第01221号民事调解书第二项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歌审判员 王献文审判员 王 永二〇一四年××月××日书记员 吕晓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