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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高新民初字第137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蔡光均与陈跃鸿、钟传秀、陈丽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光均,陈丽吉,陈跃鸿,钟传秀,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分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龙泉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新民初字第1375号原告蔡光均,男,汉族,1971年2月17日出生,住四川省简阳市。委托代理人潘伟,北京盈科(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人。被告陈丽吉,女,汉族,1990年11月12日出生,住成都高新区。被告陈跃鸿,男,汉族,1959年12月31日出生,住成都锦江区。被告钟传秀,女,汉族,1982年7月5日出生,住成都新都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分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法定代表人姜晓香。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龙泉支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龙泉驿区。法定代表人薛斌。本院在审理原告蔡光均诉被告陈丽吉、陈跃鸿、钟传秀、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分公司、中华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龙泉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蔡光均于2015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陈丽吉、陈跃鸿、钟传秀、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分公司、中华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龙泉支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蔡光均申请撤诉系其自愿,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权益,其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光均撤回对被告陈丽吉、陈跃鸿、钟传秀、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分公司、中华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龙泉支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蔡光均负担。代理审判员  何建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唐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