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随州中行申字第0000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4-20
案件名称
宋远坤不服随州市公安局行政处罚一案驳回申诉通知书
法院
湖北省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随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5)鄂随州中行申字第00002号宋远坤:你因对随州市公安局曾都区分局行政处罚不服一案,对本院(2014)鄂随州中行终字第00012号行政裁定不服,向本院提出申诉。经本院审查认为,随州市公安局曾都区分局因你扰乱单位秩序于2013年是11月19日作出的曾公(万)行决字第(2013)第62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已于同日向你送达,但因你拒绝签字,由公安机关办案人员签字注明,该程序符合法律规定。你没有收到该决定书是因为你的拒收行为所致,不影响决定书的送达效力。且你在本院二审庭审中也陈述当时向你宣读过该处罚决定。故你知道你被行政处罚和该处罚决定书向你送达的时间应是2013年11月19日。你应在2014年2月18日以前的三个月内行使诉权。你于2014年4月8日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已超出法律规定的起诉期限。你提出的2014年2月17日曾到曾都区法院起诉,法院不予受理的申诉理由,无证据证实,本院不予采信。故原一审以你超出诉讼时效为由驳回你的起诉,二审予以维持,并无不当。综上,你的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对你的再审申请予以驳回。特此通知。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