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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珠斗法民一初字第13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11-08

案件名称

冯某与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某,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珠斗法民一初字第136号原告冯某,男,汉族,住珠海市斗门区,公民身份号码×××6112。被告周某,男,汉族,住珠海市斗门区,公民身份号码×××0444。本院在审理原告冯某诉被告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冯某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冯某负担。审判员  赵立文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林泳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