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轮民初字第14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6-03-25
案件名称
原告谭静平诉被告新疆昌源水务集团轮台供水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轮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轮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静平,新疆昌源水务集团轮台供水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轮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轮民初字第148号原告:谭静平,男,汉族,1973年8月出生,重庆市万州区人,现住轮台县。委托代理人:张利军,新疆恒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新疆昌源水务集团轮台供水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树秋,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谭静平诉被告新疆昌源水务集团轮台供水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谭静平于2015年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原告谭静平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谭静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92.5元,减半收取396.25元,由原告谭静平承担,另一半退还原告。审判员 杨建国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余文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