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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荣法民初字第0106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16

案件名称

重庆市云月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上海墙特节能材料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市云月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上海墙特节能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荣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荣法民初字第01066号原告:重庆市云月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大顺乡政府办公一楼,组织机构代码69391419-7。法定代表人:陈熙淑,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建华,系重庆通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上海墙特节能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久业路178号第2幢、第3幢厂房,组织机构代码67935980-1。法定代表人:陈彦,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市云月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墙特节能材料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市云月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云月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市云月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662元(原告已预交),诉讼保全费4520元,共计10182元,由原告重庆市云月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郭 杰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陈邸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