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雁民初字第0579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4-24
案件名称
文朝俊与陕西腾豪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文朝俊,陕西腾豪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雁民初字第05794号原告:文朝俊,男,汉族。委托代理人:刘涛,陕西法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陕西腾豪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太白南路269号中天国际公寓A幢10502室。法定代表人:张花群,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叶茂全,陕西朱西江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文朝俊诉被告陕西腾豪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文朝俊以与陕西腾豪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达成和解为由,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文朝俊自愿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文朝俊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6161元,减半后由原告文朝俊负担3080.5元。审 判 长 朱 华人民陪审员 王继红人民陪审员 李小芳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杨镇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