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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古民初字第7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9-10-13

案件名称

强某与冯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古交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交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强某;冯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四款

全文

古交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古民初字第79号原告强某,无业。被告冯某,自由职业,山西省古交市镇城底镇阴家沟村8号楼2单元2层201号。原告强某与被告冯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14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陈浩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强某、被告冯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强某诉称,原、被告××××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子,今年2岁。婚后夫妻感情不和,被告不务正业,彼此积怨,没有沟通,更令人伤心的是,被告还与前女友藕断丝连,性生活不和谐,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介于生育一子经某,并对原告殴打辱骂,实施家庭暴力,现已分开断断续续半年。基于以上夫妻感情破裂,特诉至贵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1.原告与被告离婚;2.婚生子归原告抚养,被告按月支付1500元抚养费至18岁。被告冯某辩称,我不同意离婚,我们没有大的矛盾,都是因为家庭琐事争吵。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年××月××日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于2013年4月9日生一男孩,取名冯士杰。婚后原、被告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原告为此诉至本院请求判令与被告离婚,婚生子冯士杰随原告一起生活,被告每月给付孩子1500元抚养费至18岁。以上事实由原、被告的陈述及原告提供的证明材料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原告请求判令与被告离婚,但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原、被告的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故本院认定原、被告的夫妻感情并未彻底破裂。原、被告已生育一个孩子,而且孩子尚幼,不能一时赌气而不顾孩子的健康成长,为了家庭的和睦,社会的稳定,原、被告应珍惜夫妻感情,互谅互让,营造一个和谐的家庭环境,故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强某要求与被告冯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本案诉讼费用150元,由原告强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陈 浩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胡慧卿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