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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绍嵊民初字第26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25

案件名称

黄国芬与嵊州市恒利领带服饰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嵊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嵊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国芬,嵊州市恒利领带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绍嵊民初字第261号原告:黄国芬。被告:嵊州市恒利领带服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丽亚。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国芬与被告嵊州市恒利领带服饰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国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黄国芬负担。代理审判员  盛银明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刘凯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