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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婺白民初字第1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02

案件名称

邹某与张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某,张某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婺白民初字第14号原告邹某。被告张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邹某诉被告张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邹某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邹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邹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原告己预交,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邹某负担。审 判 员 陈剑锋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代书记员 黄朗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