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婺白民初字第1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02
案件名称
邹某与张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某,张某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婺白民初字第14号原告邹某。被告张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邹某诉被告张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邹某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邹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邹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原告己预交,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邹某负担。审 判 员 陈剑锋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代书记员 黄朗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