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铜商初字第0007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徐州凯达轮胎销售有限公司与连云港润丰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州凯达轮胎销售有限公司,连云港润丰混凝土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铜商初字第00070号原告徐州凯达轮胎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铜山区大彭镇。法定代表人王永亮,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邵辉,江苏行于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连云港润丰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新浦区浦南开发区浦西路西侧。法定代表人王善松,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州凯达轮胎销售有限公司诉被告连云港润丰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诉讼目的已经实现为由,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州凯达轮胎销售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守平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江翠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