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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益赫民一初字第3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原告汤某某与被告胡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益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汤某某,胡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益赫民一初字第36号原告汤某某。委托代理人龚某某。被告胡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汤某某与被告胡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汤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汤某某负担。审判员  刘冬红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李婵婵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