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湛雷法乌民初字第1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麦XX与苏X离婚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雷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麦美玲;苏谦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全文
广东省雷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湛雷法乌民初字第10号原告麦美玲,女,汉族,1975年11月2日出生,住雷州市乌石镇那东村104号。身份号码:440882197511027224。被告苏谦,男,汉族,1971年出生,住雷州市乌石镇那东村104号。本院在审理原告麦美玲诉被告苏谦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麦美玲于2014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案件在审理期间,原告要求撤诉系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且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麦美玲撤回对被告苏谦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麦美玲负担。审判员 黄保明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王 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