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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湛雷法乌民初字第1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麦XX与苏X离婚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雷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麦美玲;苏谦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全文

广东省雷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湛雷法乌民初字第10号原告麦美玲,女,汉族,1975年11月2日出生,住雷州市乌石镇那东村104号。身份号码:440882197511027224。被告苏谦,男,汉族,1971年出生,住雷州市乌石镇那东村104号。本院在审理原告麦美玲诉被告苏谦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麦美玲于2014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案件在审理期间,原告要求撤诉系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且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麦美玲撤回对被告苏谦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麦美玲负担。审判员  黄保明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王 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