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和民二初字第002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4-21
案件名称
刘季瑞与李小勇、天津市和平区新兴街房管站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季瑞,李小勇,天津市和平区新兴街房管站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和民二初字第0024号原告刘季瑞。委托代理人郑晓玲,北京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波,天津律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小勇。委托代理人蔡翠,天津木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天津市和平区新兴街房管站,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西康路与成都道交口西南侧朗文名邸A104越。法定代表人李俊琦,站长。委托代理人王宏,该单位干部。委托代理人陈万江,该单位房管员。本院于2014年12月25日受理原告刘季瑞与被告李小勇及第三人天津市和平区新兴街房管站物物权保护纠纷一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对被告家中漏水部位进行了维修,现已经不再漏水,原告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季瑞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季瑞撤回起诉本案诉讼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全部由原告刘季瑞负担(已执行)。代理审判员 殷红方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金 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