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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邓法执字第13-41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刘琼与肖新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

法院

邓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邓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琼,肖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邓法执字第13-413号申请执行人刘琼,男,生于1977年8月,汉族,住邓州市。被执行人肖新,男,生于1989年10月10日,汉族,住邓州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邓法民初字第282号民事调解书,于2013年8月1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肖新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义务,但被执行人肖新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肖新在邓州市电业局的工资收入每月1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丰超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陈 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