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张开执字第2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8-03-02
案件名称
赵登武、赵娟无因管理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家口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登武,赵娟,赵晨,赵秀叶,闫文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张开执字第25号申请执行人赵登武,男,1952年6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地址张家口市高新区。申请执行人赵娟,女,1978年12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地址张家口市经济开发区。申请执行人赵晨,男,1989年11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地址张家口市经济开发区。申请执行人赵秀叶,1954年5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地址张家口市经济开发区。被执行人闫文亮,男,1968年11月12日出生,地址张家口市桥西区。本院在执行(2015)张开执字第25号,赵登武申请闫文亮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赵登武已死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第1款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变更、赵晨、赵娟、赵秀叶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原申请执行人赵登武的权利义务由赵晨、赵娟、赵秀叶继受。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志海审 判 员 肖丽丽代理审判员 张雁东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袁润芝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