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樊城执字第00299-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8-06
案件名称
刘某与宋某、杨某、刘某、襄阳市某陶瓷有限公司、湖北某食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冻结、扣划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鄂樊城执字第00299-1号申请执行人刘某。被执行人宋某。被执行人杨某。被执行人刘某。被执行人襄阳市某陶瓷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湖北某食品有限公司。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鄂樊城柿民初字第00210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刘某与宋某、杨某、刘某、襄阳市某陶瓷有限公司、湖北某食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4年2月19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至今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宋某、杨某、刘某、襄阳市某陶瓷有限公司、湖北某食品有限公司所有的银行存款450万元。二、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韩胜利审判员 杨大波审判员 罗少伟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陈 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