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定法执字第0024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10
案件名称
刘某与高某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终结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高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定法执字第00245号申请执行人刘某。被执行人高某。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2013)定民初字第01814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由被执行人高某给付申请执行人刘某工程款30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5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高某无任何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刘某生活特别困难,本院决定给予司法救助5000元,执行费免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2015)定法执字第0024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律效力。审判长 屈文学审判员 刘定平审判员 万 林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梁海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