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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江法执字第61-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广西万铁贸易有限公司、广西广和钢材贸易有限公司等与广西天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西万铁贸易有限公司,广西广和钢材贸易有限公司,广西天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法执字第61-1号申请执行人广西万铁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南宁市江南区五一路200号B栋189、190号房。法定代表人郑福江,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广西广和钢材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南宁市良庆区银海大道与玉洞大道交界处钢材市场西面A栋03-05号。法定代表人叶惠,董事长。被执行人广西天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南宁市青秀区金浦路7号世纪商都0503号房。法定代表人黄忠春,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2014)江民二初字第81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月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法定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广西天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南宁市滨湖支行所开设的21×××38账户中存款人民币200000元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何 勇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雷昀皓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