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天民一初字第0215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8-03
案件名称
章文萍与天长市中天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章文萍,天长市中天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天民一初字第02153号原告:章文萍,会计。被告:天长市中天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天长市建设东路473号。法定代表人:郭佑麟,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志泉,安徽天道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徐承林,安徽天道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4年11月1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章文萍诉被告天长市中天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本案争议较大,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周玉祥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芦加保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