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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海中法立终字第1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4-16

案件名称

龙晨亮与巴士在线控股有限公司与海南百度广告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民事二审裁定书

法院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南省海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海中法立终字第1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巴士在线控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献蜀。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龙晨亮。委托代理人:王学东,北京市科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冯大伟,海南天皓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海南百度广告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献蜀。上诉人巴士在线控股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龙晨亮、原审被告海南百度广告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2014)龙民二初字第74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并将本案移送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区人民法院审理,其上诉理由是:一、本案双方的基础事实是基于《认股权协议》产生的权利义务,《认股权协议》对合同履行地未作约定,亦未有协议管辖条款,且无证据证明合同履行地在海口市龙华区,因此应由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二、海南百度广告有限公司不是本案适格被告,该公司不是合同主体,不具有被告主体资格,原审原告将该公司列为本案被告之一,是为规避管辖。故原审裁定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应予撤销。被上诉人龙晨亮未答辩。原审被告海南百度广告有限公司未陈述。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股份转让纠纷,属合同纠纷范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属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被告住所地及合同履行地的人民法院对本案均享有管辖权。因本案原审被告之一海南百度广告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在海口市龙华区,属原审法院管辖范围内,故原审法院对本案依法享有管辖权。上诉人提出海南百度广告有限公司不是本案的适格被告的意见,不属本案管辖权异议的审查范围。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及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裁定驳回上诉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欧丽珍代理审判员  刘大海代理审判员  彭豫梅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刘 颖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