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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宜民一终字第0029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方火银与董宽结、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望江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董宽结,方火银,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望江县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宜民一终字第0029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董宽结。委托代理人:陈爱明,安徽雷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方火银。委托代理人:夏初升,安徽中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望江县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望江县华阳镇雷阳路碧秀花园A区一楼19-21号。负责人:汪君,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石红光,公司职员。上诉人董宽结因与被上诉人方火银、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望江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望江县人民法院(2013)望民一初字第009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董宽结于2015年2月9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董宽结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董宽结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上诉人董宽结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周大庆代理审判员  陈铜林代理审判员  马文杨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吴学军附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