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郎民一初字第0015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2-15
案件名称
童友根与张进华、王树民水路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郎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郎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童友根,张进华,王树民
案由
水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郎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郎民一初字第00157号原告:童友根,男,汉族,1973年5月23日出生,住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被告:张进华,男,汉族,1976年12月17日出生,住安徽省郎溪县。被告:王树民,男,汉族,1979年2月11日出生,住安徽省郎溪县。原告童友根诉被告张进华、王树民水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2015年2月9日,原告童友根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童友根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童友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0元,减半收取155元,由原告童友根负担。审判员 张晓武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张 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