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坪民初字第31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10
案件名称
郑勇诉被告何国英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高坪民初字第316号原告郑勇,男,汉族。被告何国英,女,汉族。原告郑勇诉被告何国英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7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郑勇与被告何国英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14年3月4日离婚,离婚时被告出具5,000元欠条一张并约定于2014年12月31日付清,被告不按其约定履行给付义务,为维护原告的合法利益,特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5,000元,并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辩称:借条不是被告本人书写,仅签字系被告所签。当时写下欠条是因原告的胁迫,被告并不欠原告任何钱,不应支付原告,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原告郑勇与被告何国英于2014年3月4日协商一致离婚,被告何国英同意支付原告郑勇25,000元,同日双方在南充市高坪区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被告支付原告20,000元现金对下欠5,000元出具了欠条。欠条载明“我何国英因感情不和与郑勇协意离婚,欠郑勇5,000元正(伍仟圆整)在2014年12月31日负完。”此后,被告未按约支付,原告遂于2015年1月7日起诉来院,要求被告支付欠款。上述事实,有欠条、离婚协议书、残疾人证、离婚证、中国建设银行取款凭条、音频资料等予以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因感情不和双方协商离婚,被告同意支付原告现金25,000元,在支付20,000元后对下欠5,000元为原告写下了欠条,该欠条系被告真实意思表示,原被告之间已确立了明确的债权债务关系。被告在庭审中辩称欠条系受原告胁迫所写但未举出相关证据予以证明,本院无法采纳。被告未按约定的期限支付欠款,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欠款5,0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何国英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郑勇欠款人民币5,000元。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何国英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至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曾诚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王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