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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盘中民三终字第0016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10

案件名称

上诉人盘锦亿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为与被上诉人盘锦辽河油田天旭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盘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盘锦亿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盘锦辽河油田天旭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辽宁省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盘中民三终字第0016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盘锦亿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盘山县。法定代表人:苏立业,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学海,盘锦市海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辽宁省盘锦市兴隆台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盘锦辽河油田天旭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盘山县。法定代表人:孟凡秀,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加速,盘锦市利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辽宁省盘锦市双台子区。上诉人盘锦亿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为与被上诉人盘锦辽河油田天旭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盘山县人民法院(2013)盘县民二初字第002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盘锦亿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9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盘锦亿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上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盘锦亿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30,544.00元,减半收取15,272.00元,由上诉人盘锦亿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洪亭审 判 员  张景振代理审判员  赵连富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魏艳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