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张开商初字第4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2-28

案件名称

石家庄蓝海工具有限公司与徐宝珠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口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家庄蓝海工具有限公司,徐宝珠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张开商初字第41号原告石家庄蓝海工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法定代表人许文强。委托代理人时叶鹏。被告徐宝珠,男。(身份证复印件未提交)本院在审理原告石家庄蓝海工具有限公司与被告徐宝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已履行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家庄蓝海工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石家庄蓝海工具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吴 夺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周永丽 关注公众号“”